近日,加利福尼亚州即将迎来一项重大立法进展,州参议院上周通过了 SB 1271 法案,法案的核心在于对1级和3级电动自行车的重新定义,引入了“不能单独推动自行车”这一关键条件。
这意味着,具有油门和踏板辅助的 1 级(最大辅助时速 20 英里)和 3 级(最大辅助时速 28 英里)电动自行车将不再符合“电动自行车”的定义。这一调整直接回应了公众对于某些车型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的担忧,特别是那些能够仅靠电机驱动便轻易突破速度限制的车型。
联邦层面通常将电动自行车界定为配备可操作踏板、最大电机功率不超过750W、且仅靠电机驱动时最高时速不超过20英里/小时的车辆。而加州的新法案,在保留这一基础定义的同时,对特定类型电动自行车的市场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约束,特别是针对那些结合了油门与踏板辅助功能的车型。SB 1271 不会改变 2 类定义,只有油门驱动的电机在自行车达到 20 英里/小时之前提供辅助的电动自行车仍将被标记为此类。现有定义还允许 2 类电动自行车具有最高 20 英里/小时的踏板辅助功能,但由于油门的存在,它需要贴上标签并作为“2 类”电动自行车出售。
PeopleForBikes 代表行业参与了该法案的起草和修订,反对改变类别定义。该组织表示,该法案可以通过解决所谓的仅靠马达动力时速可超过 20 英里的超标准电动车问题来帮助行业。另一项新规定明确禁止将仅靠马达动力时速可超过 20 英里的车辆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广告宣传、销售或出售。PeopleForBikes 成功倡导的法案修正案包括:
添加 EN 15194 与 UL 2849 作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的可接受测试标准。
更广泛地定义“认可实验室”,包括通过 ISO-17025 认证的实验室。
取消“连续额定功率”作为联邦法律和大多数其他州现行使用的 750 瓦标准的附加限制。
在 1 类和 3 类电动自行车定义中添加“启动”或“行走”模式。
避免最后一刻提出要求在头管左侧放置颜色编码的类别标签的提议。